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学习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消费者权益学习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我学金融的时候,老师就给我们讲了这个20世纪最典型的骗局之一是“庞氏骗局”,这是金字塔传销的模板之一,后来的许多骗术都是从“庞氏骗局”衍生出来的。庞氏骗局得名于查尔斯 庞兹,他1920年开始从事投资欺诈,大约4万人被卷入骗局,被骗金额达1500万美元,相当于今天的1.5亿美元。庞兹最后锒铛入狱。
关于“金融诈骗”的定义,学界并无统一明确的说法。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进行总结的话,那么简而言之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典型的金融诈骗,按照刑法的定义可以简单归为这么几类:
一,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骗贷。
二,金融票据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
四,信用卡诈骗。
五,保险诈骗。即我们所说的骗保。
六,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
除去以上五种金融诈骗,近年来我们还应该注意这几种金融诈骗。
一,非法借贷平台。比如之前害人不浅的e租宝。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我列举一下日常常见的几种:
1、非法借贷平台。比如P2P、私募基金、众筹,虽然国家倡导的出发点不错,其中也不乏不忘初心的正规公司,但大多数,是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实际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的勾当。金融传销的模板,就是“庞氏骗局”。
2、期货、外汇投资、荐股群,编些创富传奇甚至虚拟盘操作,天天讲着都是天上掉馅饼的故事。
3、养老集资。雇些帅哥美女,街头公园里对老人嘘寒问暖,讲着投资养老床位,既可自住也可出租的前景,白发老人也成了割韭菜的对象。
4、购物返利。很多受害者,连“买的没有卖的精”的古训都忘了。
5、虚拟数字币。货币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民间机构可以发行货币?用屁股想想都知道,不过是蹭一下区块链技术概念的金融诈骗。
说起这些金融诈骗,几乎人人喊打。但实际上金融诈骗其实离我们每个人不远,甚至可以说每天在我们身边上演,又甚至我们每个人有意无意的会成为参与者、受害者。
1、骗贷。用虚假材料办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美其名曰“包装”,企业的财务报表、个人的收入证明,相信很多人很多企业都干过,不逾期便罢,一旦逾期,骗贷的罪名是跑不了。
2、骗保。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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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的好!但是在事实真相频繁发生中,我们看到了一些跑路金融诈骗公司的所作所为都十分隐蔽!就拿最近发生在我周围身边的一家上海金融公司暴雷举例:他们手段非常隐秘!主犯在跑路之前一年(2018)年就开始了预谋和精心策划!他们在2018年年末举行了盛大的庆祝大会,规模堪比大型电视台春节晚会,大屏幕上都是精心设计的自融产品来忽悠投资人,载歌载舞,欢天喜地,让投资人在台上飘飘然,暗自庆幸自己找到了一家可以信任的金融基金公司!!!这样的噱头普通人很难识别他们的真假,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懂理财到底是怎么一个程序和合法操作,一些金融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普通人不懂这方面的知识,搞了许许多多自融理财产品,刻意提高国家规定利息底线,用高额年化率来骗去投资人的眼球!
最近被我们公安经侦立案,震动全国的证大金融公司倒闭案就是自融产品超量,最后导致资金链断片,发生了几百亿资金的缺口,现在主犯戴某已经被批捕!
类似这样大大小小金融诈骗公司还有许许多多,还有一些诈骗公司非常恶劣!他们公司规模非常小,年化率不低,投资人规定在一定份额内,资金不超过十几个亿!为什么?原来这些诈骗犯们是为了最后跑路而精心设计!前不久被上海长宁公安经侦队和浦东塘桥经侦队立案的弘哲金富公司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所以如何辨别金融公司的真真假假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说明行业标准就是应该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大管理和制定金融专业法律是保证我们国家金融业稳步发展最重要的保证!
一、定义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组织,是单位法人,非自然人法人,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二、基本特征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定性质是属于社会团体组织。三、特殊性 1、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法律赋予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2、由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3、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的所有人士的合法权益; 4、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代表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四、任务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学习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学习报告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