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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解释医患关系不是消费关系?

如果是消费关系,医院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是消费关系,医院就可以拒诊,这买卖我做不了。如果真的是这样,大家能接受么?只想着享受作为所谓消费者的待遇,没想过当消费者的限制。

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

我有台20年的车,拿到4S店修理,条件。1不能拒接,2要尽心尽力修,3要尽快修,4如更换配件要告知,关键部件不能换,5态度要好,我不舒服打两下不许还手。请你回答这是不是消费关系?

我觉得医患关系更类似律师和顾客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专业服务,为服务而收费,但是,无法保证官司一定打赢!即使官司输了,客户还是要付费;即便病人没有治好,病人还是需要为医生付出的专业诊疗而付费。除非你能证明医生存在专业上的失误。

当病人去寻求医疗帮助时,就像顾客寻求律师的法律支援时,他必须了解存在失败的可能,即便失败了也要付钱!病人能否治好,不是医生能决定的,有更高的权威,上帝,神,在主宰;同样官司是否能赢,不是律师能决定的,是由法官裁决的。

国家最好能把医患关系写进法律是消费关系。患者花钱买服务,花多少钱给多少服务。患者有挑选医生的权利,医生也有拒绝给你看病的权利。利益关系了。多直接啊!省得国家调控,患者觉得坑钱,明码标价。该对少是多少。看病钱说好。有包治的,有不包治的。包治的一个价,不包治的一个价。每次一把清。多省事。

只是通过诉讼和媒体曝光来维权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依我之见一一

一,从本质上讲“敲诈勒索”所得财物叫做“非法占有”,或叫做非法所得,俗话叫做不劳而获的丶不该得的不义之财。最典型的事例,比如某人发现某己婚非夫妻关系男女二人在外发生性关系,某人以此要“媒体曝光”此二人的“偷情”的隐私为要挟,逼迫此男女二人拿出财物若干元。某人借他人不光彩的隐私而协迫交出若干财物的“封口费”而予以占有的行为,就是采取协迫的非法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敲诈勒索”的非法行为,依法是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再比如,某人发现或掌握了某甲涉嫌有盗窃丶抢劫丶杀人丶贪污丶醉驾……等违法犯罪的证据,为此,某人以要将某甲的犯罪的事实证据向司法机关控告丶举报丶提供相威胁或向“媒体曝光”,要某甲交出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不控告丶不举报丶不曝光丶不提供的条件,这种某人所诈到的“封口费”,就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敲诈勒索的违法,或犯罪的行为。所以,敲诈勒索所得财物是不义之财丶是非法所得丶其占有他人财物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的。

二,那么,根据提问者所述为了“维权”而利用诉讼和媒体曝光的索要财物之行为是否是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呢?

依我之见:公民所维之权,这个权利必须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而非公民个人臆想丶生造丶也非某些律师哗众取宠编造出来的权利)因本人或被监护的人被他人采取刑法丶民法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丶侵权责任法等等…法律禁止的方法,故意或过失杀人丶伤害致伤残丶被抢劫致伤丶被产品致伤致死丶被服务致死致伤丶被侵害名誉权丶被侵犯著作权丶肖像权……“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均依照刑法丶民法丶侵权责任法等等法律规定“有权”依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手段来索赔;“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均依法有权独立自主丶自愿地处理自己的诉权,比如对于“民事赔偿”由“责任人”与“受害人”一方自愿协商丶讨价还价丶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一方有权在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丶广播电视丶报刊等合法媒体上事实求是“如实曝光”的权利;

上述法律赋予公民为维护自身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起诉权丶自主协商权丶新闻监督报道权作为“公权力”的公丶检丶法机关,以及政府的执法机关不得滥用职权违法干涉,更不可能打着办案的旗号违法以所谓的“敲诈勒索”来进一步迫害“受害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消费争议是行政诉讼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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