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区别

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区别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银行本身就可以发放消费贷款,为什么还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呢?

大多银行都是国资控股,国家明文规定了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的最高与最低点,民营银行也要遵守这个规定,所以银行在正常贷款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越这条线的,只能按照规定的利率放贷,一旦超过规定的利率,就违反了规则,轻者罚款,重者进监狱。

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区别

成立消费金融公司都是剥离银行系统的,也就是说另起炉灶,控股名单中是不可能出现银行字眼,由其他与银行没有关联的个人以及企业来实施就不算违规,最多算起来是合作关系,但实际出资人还是银行本身。

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银行就是一种合作关系,平台贷款出去后,所得利息与银行分成,又或者是平台把借款凭证抵押给了银行,由银行出资经过平台贷出去,双方达成一个利益分成的协议,但银行的资金也是有限的,所有的资金来源都是个人以及企业,机构的储蓄,拿储户的储蓄去放贷,金额巨大,银行也要承担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双方就约定,把这些借贷凭证(借条)经过打包,分拆,合法证券化,或者拿出一部分利润来搞金融衍生品出售,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债券,基金,等。

经过一系列的操作,这些金融衍生品就堂而皇之地出现在银行与各大理财平台,由老百姓或者机构去购买,银行也能快速回款,降低风险的同时又有更多的钱去放贷了,如此循环,金融平台贷出去的款越多,杠杆也就水涨船高,越来越大,最后直到大家都还不上钱后,平台老板跑路,银行有权没收个人财产,剩下一地鸡毛就得老百姓自己承受。

算来算去,都是为了利益,都是算计老百姓口袋里面的那几块钱,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少去买那些劳什子理财产品,少去碰网贷,最终吃亏上当的还是自己。

终归一句话,不管银行自身也好,金融平台也罢,都是为了利益驱动的,银行只是转了一个弯,让这一切看起来都符合规定,合法化发放高利贷。

首先澄清一点,银行是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但并不是所有消费金融公司都有银行作为股东(如捷信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华融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等),为匹配金融资源消费金融公司一般都有金融机构(除了银行,还有保险、信托、资管等)作为重要股东参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如下:

1、分享行业发展收益。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空间巨大达数十万亿,且持续快速增长,中金预测我国2030年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将突破60万亿,年化增长率近15%。银行目前并无法完全覆盖,各路人马希望分割这块巨大的蛋糕,分享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收益。

2、牌照、流量、资源引入及共享。消费公司的股东除了金融机构外,还有制造商(海尔、联想、TCL、特步等);卖场(物美、苏宁、国美、重庆百货、红星美凯龙等),及互联网机构(阿里、小米、百度、新浪等),各方通过流量、资源引入,加速消费市场的扩大与周转,共享行业红利。

3、金融牌照价值大。消费金融公司归属银保会监管,拥有金融许可证,是货真价实的金融牌照,目前全国不足30张,牌照稀缺,有较大的金融牌照价值。与阿里的借呗、花呗等纯产业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不同,正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来源除了股东出资外,还可以与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融资利率更低,这样利润率的空间也就更大。

4、全国业务网络及效率优势。目前金融机构在外地设立分支公司都有严格的限制,时间久、难度大,而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模式,快速在全国拓展业务。虽然银行可以直接开展消费金融信贷,但是效率低于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的信贷流程冗长,可能几天都批不完,而消费金融通过线上授信,可能半小时就可以搞定。如果说银行是一艘大船,那消费金融公司就是一叶小舟,更加灵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消费金融创新和跨界合作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最新资讯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