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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属金融机构判例,最高法院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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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在没有通过任何法律途径下,随意扣车,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应予严厉打击,必要时给予刑事处罚。

小贷公司属金融机构判例,最高法院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

本律最近碰到过两次这方面的法律咨询,事情经过大致为:小贷公司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将车辆抵押给小贷公司,都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借款人占有使用车辆,或借款人又将抵押登记给小贷公司的车辆又转让(或抵押)给他人,车辆由他人在使用。一旦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则组织人员,根据GPS定位,驾车跟踪并撞击抵押车辆,迫使抵押车辆停车,暴力控制抵押车辆驾驶人、强抢汽车钥匙、强行将抵押车辆抢走。

被抢车辆的当事人都报警要求以抢劫追究抢车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警方都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不予追究。被抢车辆的当事人对此忿忿不平。

本律认为,这两起强抢抵押车辆的事情,已涉嫌抢劫犯罪。

按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小贷公司出借钱款时,将装GPS的抵押车辆交由抵押人使用,小贷公司就对抵押车辆不具有占有权。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小贷公司采用暴力强抢的方式占有抵押车辆,系非法占有,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小贷公司根据该条在索债过程中强抢抵押车辆有恃无恐。但该条规定表述为“一般”,而非绝对不按抢劫罪来处理。司法实践中也有按抢劫罪来处理的判例。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5刑初979号 杨X春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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