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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什么行为之一,金融机构有什么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机构有什么行为之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有什么行为之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银行柜员给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人开户,有什么责任?

1、若是故意,那就是串通,情节严重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自然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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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是过失,除了被银行处罚外,银行承担客户的赔偿责任后,就会找柜员追偿。

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种是银行柜员被欺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冒用身份证的人开户。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来被发现银行没有尽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中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二种情况,是银行柜员串通客户冒名开立账户,明知客户身份证冒用而为其开立银行账户,这是属于违反了《反洗钱法》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违法责任。如果涉及案件,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这一点我想说,柜员一般会根据身份证与本人核对,但在办理业务中容易出错的在于双胞胎,两人长相十分相近且无明显面部特征的,那就真的让柜员很委屈了,现实中我就遇到过,姐姐拿妹妹的,最后是被一个有着多年经历的柜员给识别出来了,最后这位用户骂骂咧咧了半天就走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有什么行为之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有什么行为之一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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