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首先,不能一概而论,只要操作得当是不会有问题的;
题主所担心的应该是“高利转贷罪”构成要素问题!这在浙江非常多案例,有同行分享原告发起民事诉讼时举证不当直接被对方律师抓住痛点发起刑事立案,钱没收回来自己还进了看守所……
其次,还要考虑出借人是否有长期、多次、大额出借的情况?避免构成三部门的联合通知中所述“职业放贷人”甚至“套路贷”的条件!
综上,建议与委托律师就具体证据进行详细沟通,然后推动案件!避免一失足蹲千天狱……
这种事情通过诉讼想要回放贷金额,千万要小心哦,别一不留神,自己反而进了监狱。那么只能等自己出狱之后,再去发起民事诉讼,要回放款金额了。
其实这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手进行民间放款,也是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吧。弄得不好,最后结果就是“反误了卿卿性命”。每个人都想赚钱,但是这种违背法规和道德的钱,赚了之后又有什么用呢?比别人聪明?住在牢房里面,仔细想想就觉得自己很笨。
不论借款人是否知道,本身放款人这个行为就已经违法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第1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原因就在于所有从银行借出来的信贷资金,都是要写明借款用途的。从法律角度,如果违反借款用途使用资金,就属于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如果再拿此笔资金进行放贷,尤其是高息放贷,那出借人就属于刑法要管辖的对象了。就不是违规,而是违法了。
曾经在浙江有个案例,本来是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诉讼,出借人在法庭上诉说冤屈,说着说着说漏嘴了,将此笔放款金是自己从银行贷款而来,现在借款人不还导致他无法归还银行贷款,生活弄得也很困难,所以希望法庭快快帮他收回欠款。说完之后发现债务人的律师嘴角一笑,马上向法官要求终止审判,因为他要向公安局和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以非法转贷罪来追究债务债权人的刑事责任。结果债权人判刑了,并处以高额罚金。
在债权人服满刑期之后,出狱后确实可以向债务人再提起债务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此时法院会宣布原有借款合同无效,仅仅需要债务人归还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适当资金占用费(记住这都不叫利息,仅仅是资金占用给点费用而已)。我们算算债权人的损失,做了几年的牢,缴了涉案金额一倍以上的罚金,最后仅仅收回了本金和适当的资金占用费(一般都按照年化6%来计算)。最后的结果其实连本金都赔了。
所以债权人在发起诉讼前,仔细好好想想其中的因果关系和后果,如果能同债务人在私下达成一致,妥善了结更为妥当。否则当债务人在法庭上进行举报,又提交了证据,那债权人可是吃不了兜着走哦。这种事情不是个别案例,现在在全国都在打击这种非法转贷的职业放贷人。
人还是要走正道,赚正当钱。这种投机取巧的钱,偶尔能碰到,但大部分时候都会折戟沉沙,将自己都赔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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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两个独立案件。
假设我从银行借了钱,借到的钱又出借给了第三人,结果第三人不还了。
我以借贷纠纷起诉第三人,这是一个案子。第三人使坏,到银行告发我,说我资金用途是放贷,这是另一个案子并不影响借款的事实。第三人以资金用途不合法来要挟我。一般是单独起诉立案。
这种情况主要还是争取银行谅解。争取让银行放弃立案(前提肯定是结清贷款,银行拿到还款是不会追究你的,出现这种问题说明他们的贷中、贷后风控系统有问题,银行也要脸)
最坏的情况,第三人跑到银监会告发,这时你和律师、银行,还有三方合同收款方就要联合起来一起想办法。遮遮掩掩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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