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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由上观之,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
但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审理的担保案件,保证方式并非必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况下,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即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
所以,并非民法典施行后受理的担保案件一律适用民法典,要取决于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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