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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家金融机构处罚案件,对五家金融机构处罚案件的看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对五家金融机构处罚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对五家金融机构处罚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法吗?

套取这个词本身就是带有贬义的,如果你的套取指的就是正常途径正常贷款,那么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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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的套取目的和贷款目的不一致,并且后期未能履行归还本息义务,那么就是违法。

你好,信用卡套现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建行被罚30万,建行被罚原因是什么?你怎么看?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对于建行和平安银行被罚的消息已经在财经圈传开了,至于这两家银行被罚的原因其实也很清楚,就是因为建行在小微企业贷款存在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说的再直白点就是小微企业贷款必须搭售人身险(保险类),财产险或者将抵押品评估费转嫁给小微企业借款客户的情况。建行这样的行为无疑有执行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被罚其实也是情理之中。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观察。

从今年央行屡次降准的意图中已经透露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可惜地方银行贪图小利

从今年1月份央行开始降准到11月15日,央行降准已经实行了4次,每次降准都提到了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且每次都会发文要求地方银行按照执行。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银行却频频违规操作,为何会这样?其实还是因为银行的盈利模式太过单一有关,几点观察:

第一、银行至今的主要盈利模式还靠存贷差,就是存款和贷款利息差来盈利。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自从2010年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开始横空出世后,传统银行的揽储能力急剧下降。可以说如今的稍微年轻的朋友都不会把大额的现金留在银行或银行卡上,如今传统银行为了能够揽储就不得不想出类似的办法,推出自己的理财基金但是效果只能用呵呵来形容,毕竟支付方便性与支付宝和微信差得远。

第二、银行揽储能力下降的同时,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必须通过增加贷款来进行。对于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等已经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相比于个人贷款业务竞争压力大不同,企业贷款基本上银行还是处于“半垄断”的性质。毕竟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传统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比较划算的,银行为了更多牟利绑架保险等方式就不奇怪了。

仅仅依靠罚款是很难杜绝这样的行为的,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适度的放开贷款的“口子”

就以目前的住房贷款为例,基本上还是传统银行才有资格进行放款,类似于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银行只能在消费贷款和企业贷款上有部分权限,假如说住房贷款能够在这些网上银行进行审批的话,相信传统银行必须做出改变才行。几点愚见:
第一、监管固然重要,用市场手段逼迫传统银行知道为实体企业服务应该成为共识。我们应该感谢马云们为了改变银行操碎了心,如果不是马云推出的货币基金,如今我们还得受到银行的各种区别对待。银行改革从自身进行基本上已经不现实,银行改革必须从外部进行,倒逼银行改革的重任还是得放在互联网银行身上。相信随着互联网银行的进入,老百姓作为消费者来说会做出真实的选择,让市场给出答案。反正银行破产法已经通过,作为银行来说并不是不能破产。

第二、在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实现为实体企业,小微企业服务的目的必须重罚。开头我就用地方银行贪图小利来形容这次建行和平安银行被罚事件,资本逐利性固然重要但是在大是大非面前,银行必须做出自己的态度,尤其是在央行和银保监会三令五申的背景下。经济压力这么大,金融机构不作为,不能够严格执行央行的降准意图,重罚是必然的。

综上,从个人感觉来看建行此次被查应该算是轻的,30万确实太少了,应该给予10倍、100倍的处罚。这里不得不提到一点,我国对于金融的监管处罚力度确实太弱了,还真得向美国学习,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暴利的行业,如果不能通过严刑峻法来加以引导和限制肯定会出现大问题的。各位觉得呢?原创不易,喜欢记得点赞、转评、关注,更多优质内容继续贡献中。

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在给小微企业放款时,捆绑收费、搭车收费、设置放款先决条件收费。这是被银保监会实锤抓到的,还有多少银行在给民营企业放款时,采取了各种增加放款收益的方法。

其实这同各类网贷机构在给个人放款时,设置的所谓砍头息、购买保险、进行个人性评估收费,都是一样套路。只不过啊,很多违规网站机构在搭配之后,年化利率其实已经超过了36%,而银行在给民营企业放款后,其实年化成本也已经超过了15%以上。


以前德先生在银行工作,后面也有很大的人脉圈都在银行,基本上他们的套路太清楚了。在放款时要求买一些理财产品,已经算是最轻微的要求了,有的银行还会要求将往来账户放在他们银行,增加业务流水。至于要求去做一次企业信用评估,给第三方交费,是经常的事,例如这个报告1万元,其实后面第三方会返给银行9000元,成了银行的小金库来源之一。

银保监会在2015年,就三令五申的强调降低民营企业的放款成本,不准搭车收费,不得设置各类捆绑条件,如果需要做信用评估或担保的,由银行支付费用。民营企业要求就是干干净净的贷款成本,可以设置高一些,但是不准设置隐形成本。但是银行为什么不提高放款成本,而一定要采取隐形成本模式呢?其实这主要与:

1.如果明白的写入放款成本,但是利率过高的话,可能会受到监管的窗口指导或者批评。民营企业的放款成本上限其实也是受管理了。如果利率放低,那银行就觉得风险过大,利润太低,就不愿意做此业务了。

2.很多银行利用给民营企业放款的同时,其实可以设置一些小金库收入,以弥补自己的营销开支。所以更愿意将明成本变成隐性成本。

3.在很多地方,贷款中介的兴起,就表明此地方银行放款搭车收费的情况相当严重。这种方法简单粗暴,费用直接中介收走,然后银行借款方面干干净净,显出不了一点违规。

现在监管抓到了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但其实还有更多银行也在干此类事情。就如同违规网贷,大家都明白不合法,但是屡禁不止,仍然时不时出来害人。

其实处罚30万对于一家银行还是太轻,一家民营企业放款时搭车收费,如果是借款一千万,一般最少能搭车收入10万到20万。咱们再看看这30万是不是太少了呀?个人觉得应该在后面最少加个0,要把银行罚怕了罚痛了,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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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五家金融机构处罚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对五家金融机构处罚案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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