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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试点城市(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地区)

前段时间,为了完善法律,我国正式准备推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动建立依法可以合理免除的自然人合格消费债务,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截至2019年10月10日,发生首例个人破产。

哪些城市正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试点城市(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地区)

按照以往的做法,新系统往往会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进行三年左右的测试,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温州已经发生了第一例个人破产案件,所以该制度的试点是:温州的一部分。前些年的做法主要是因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比一般地方要多很多,所以也会有更多的案件来完善法律、发现法律的漏洞。

相关资料显示,温州是全国首个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的重要试点。自全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筛选出的19个具体案件启动清算程序,蔡案是首个正式宣判的案件。

历史上,我国并没有这样的相关制度。我国破产法主要集中在公司破产法领域,个人破产法长期以来并未出现。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能够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资产、股东、董事等不能免除其责任,这些自然人的责任仍然是无限的,甚至可能延伸至其配偶和子女,《企业破产法》的实际效果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

第一个人是谁?

据报道,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公司的股东。生效判决书认定,其对破产公司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蔡名下财产仅持有其目前任职的瑞安市一家机械公司1%的股权(实际投资金额5800元),以及一辆报废摩托车和零散存款。此外,蔡某在公司的月收入约为4000元,其配偶胡某的月收入约为4000元。蔡先生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病。他的医疗费用很高,孩子正在大学读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力还清巨额债务。

因此,最终判决为18个月内一次性还款计划,还款比例为1.5%,即32000余元。同时,蔡某承诺,自计划完成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未清偿的债务。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债务人可以在清算计划完成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自清算计划完成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债务将按照原债务金额清偿。

很多人对个人破产制度感到担忧,主要是因为老破产者太多了。但在第一起破产案出现后,我们可以期待一些关键点。例如,债务减免完全针对善意和诚实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债务人;即使向债务人提供债务减免,也有非常严格的附加条件。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和查询制度已日益完善,央行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第三方征信体系也基本完善,国家税务系统公民个人收入和纳税检索通道也顺利布局,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全面建成。这些解决了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诸多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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