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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总结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陇西检察机关:对一涉信用卡诈骗罪的贫困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你怎么看?

认真看了一下陇西县检察院对刘某《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在网上看到了另外一份陇西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另一人孙某5年有期徒刑的法律文书,其实大家两份报道对比一看,就明白这其中的不同认定、不同判罚了

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总结

德先生给大家两件案一比较,让信用卡持卡人明白如何看待信用卡逾期?如何应对此类事件?

现在有律所愿意帮助信用卡3月以上逾期人同银行谈判解决债务问题,有需要可以私信德先生。

1.两者的涉嫌信用卡犯罪情节都差不多,但是涉案金额完全不一样。两者都是在办卡之后,快速进行透支和套现,并在一两个月内就产生了大量预期。但刘某涉案金额只有2万元,而孙某涉案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这就决定了法律对于是否起诉的一个关键量刑标准。也就是在信用卡是否属于大量透支的社会认定。陇西是国家贫困县,2万元就属于大量透支,已经够上了量刑标准。如果在北上广深地区,可能检察院就不会刑事立案,会建议银行直接向法院以民事纠纷进行诉讼。

2.在银行向公安报案后,两人都及时归还了信用卡欠款,但是在信用卡逾期后二人表现不一样,有着最重要的关联。刘某在逾期后没有失联,并主动申请了信用卡分期还款,而孙某选择了改换电话号码,逃匿等手段,拒绝与银行保持联系。最后结果刘某没事,孙某获悉5年。

信用卡预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断绝同银行进行沟通。每人都会有无钱还款的情况,但是不能变成失踪的欠债人。这时候性质就完全变化,刘某在催收时手机保持畅通,并办理了分期还款,虽然后续分期还款也没有落实,但是主观上表达了不逃避债务的态度。而孙某的表现就表明其想赖掉债务。

3.两人信用卡透支金额使用用途不同,也导致二人命运不同。刘某透支之后是归还租房费用及个人债务,“属于正常资金使用”。而孙某透支之后,是进行所谓创业,无法说明用途,属于“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这一情节。

总体来说,孙某符合信用卡诈骗三大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透支数额巨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刘某只符合一个要件“恶意透支”,最后免于刑罚。

1.信用卡办理后,马上发生满额透支,并很快逾期不还。将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2.信用卡要正常使用,不可用于个人挥霍或超出本人消费行为以外的行为,当然套现也属于不合法行为。否则就容易触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卡消费属于正常消费经营模式,在发放信用卡额度的同时,信用卡中心就已经对此人进行过详细的财务调查,在申请到额度后,为了刺激消费者提前预支消费,信用卡中心营销模式不断提升,每月推荐信用卡分期,让无息变有息!

现在信用卡为了杜绝刷卡套现,规定每笔消费承担费率,这样就更加说明信用卡是有偿服务,双方属于正常经营关系!

信用卡逾期会诈骗?我不认同,是信用卡中心授权可以消费,当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信用卡中心也应当承担风险,而不是消费者诈骗!

近几年,为了竞争信用卡疯狂推销泛滥,审查不严格,只要一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就可以办理额度5万左右信用卡,用户本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人恶意刷卡的事屡见不鲜!

信用卡既然授信,消费者就有权利使用,正常情况下无力偿还的可以免责!如果恶意套现用于非法所得,建议严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安全工作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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